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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行终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福河诉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政府、密山市裴德镇人民政府撤销信访处理意见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福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终39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福河,男,1946年10月28日出生。上诉人刘福河因诉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鸡西市政府)、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密山市政府)、密山市裴德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裴德镇政府)撤销信访处理意见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鸡西市中院)(2017)黑03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福河是黑龙江省密山市裴德镇平安村农民,因认为平安村一组谎报土地面积,将该组所有土地多报100亩,造成该组农民多交纳各项费用,增加了农民负担而到有关部门上访。2005年8月11日裴德镇政府作出密裴政呈(2005)12号《关于刘福河上访平安村一组土地多问题的答复意见》,认为平安村一组的土地面积是确实存在的,不存在谎报、农民少地、增加农民负担的问题。刘福河继续上访。2006年2月27日密山市政府作出(2006)5号《关于刘福河上访诉求问题的复查意见》。鸡西市政府于2006年9月5日作出(2006)26号《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密山市裴德镇平安村刘福河上访诉求的复核意见》。2017年1月11日刘福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三份信访处理意见。鸡西市中院(2017)黑03行初1号行政裁定认为,起诉人在提供的起诉材料中只提供出了三份鸡西市、密山市、裴德镇三级政府关于起诉人上访诉求复查的答复意见,其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文件,诉状中提起的诉求事项不属于行政案件所应受理的案件范围,且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六)(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对刘福河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刘福河上诉称,本案应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涉及不动产二十年的起诉期限的规定。一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刘福河诉请撤销鸡西市政府(2006)26号《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密山市裴德镇平安村刘福河上访诉求的复核意见》、密山市政府(2006)5号《关于刘福河上访诉求问题的复查意见》、裴德镇政府密裴政呈(2005)12号《关于刘福河上访平安村一组土地多问题的答复意见》共三份文件均是行政机关对其上访反映的问题进行的答复,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对刘福河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刘福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畅春松审判员  李秀华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