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19孙景山与李敬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景山,李敬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619号申请人孙景山,男,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敬亚,男,1949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孙景山与被执行人李敬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苏0382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李敬亚偿还借款本金56000元,于2017年1月27日前付清。如李敬亚不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孙景山可就李敬亚上述未清偿的债务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李敬亚负担(孙景山已预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48700元,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高令等;查询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82执61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杜万亮执行员 曹卫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