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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张吉坤、文建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张吉坤,文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住所地涟源市人民路480号。负责人杨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吉坤,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文建江,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吉坤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吉坤、文建江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张吉坤、文建江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贷款475963.33元(其中到期本金45148.58元,未到期本金430814.75元)、利息5668.18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本息共计481631.51元,并从2016年4月1日起,按约定利率偿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对被执行人张吉坤、文建江所有位于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胡家村的房地产(涟房权证2009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由被执行人张吉坤、文建江负担本案受理费8808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12328元。四、由被执行人张吉坤、文建江承担申请执行费7309.39元。但被执行人张吉坤、文建江一直未自觉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张吉坤、文建江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吉坤、文建江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钟 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