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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恒与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肖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633号原告张恒,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肖平,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原告张恒诉被告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恒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恒负担。审 判 长  贾红审 判 员  刘林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