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财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谢南山、方洽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南山,方洽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财保270号申请人:谢南山,男,199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方洽练,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申请人谢南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方洽练所有的粤U×××××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谢南山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保单号:0117440602470410000008,保险金额: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南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方洽练所有的粤U×××××号轻型厢式货车,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谢南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少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卢海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