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6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家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家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240号原告:哈尔滨家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顺水街59-6号。法定代表人:王存家,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国安,职务:董事长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家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家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家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家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91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896元,由原告哈尔滨家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魏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