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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能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能,张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财保101号申请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号。法定代表人:隆益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兵,系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能,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申请人:张宇,女,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申请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能、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川1011民初418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的存款150万元(账户:12×××90)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作出(2017)川101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能、张宇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川10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一审判决书已生效。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的存款150万元(账户:12×××90)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邓方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