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执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马洪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超,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雅丽,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东风一村1号。法定代表人吴跃。关于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12,948.5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17,242.59元(以312,948.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8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从2016年7月9日起计算到2016年7月25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31.02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3,068元,执行费4,6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到银行、房管、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已经和被执行人就履行方案达成了合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双方又就履行方案达成了合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万增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