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7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杰蒋开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杰,蒋开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035号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榕树街2号3幢1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98012050X。法定代表人:卢保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杰,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蒋开菊,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蒋开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