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与孙雪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支行,孙雪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36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公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仙仙、刘文霞,山东资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雪香,女,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支行与被告孙雪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支行撤回对被告孙雪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支行负担。审判员 曹凤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