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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发军与邓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发军,邓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180号原告:赵发军,男,汉族,1959年8月24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明,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喜明,男,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丽,女,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邓喜明之妻。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原告赵发军诉被告邓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发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邓喜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发军申请撤回对邓喜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发军撤回对被告邓喜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发军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