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发军与邓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发军,邓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180号原告:赵发军,男,汉族,1959年8月24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明,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喜明,男,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丽,女,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邓喜明之妻。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原告赵发军诉被告邓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发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邓喜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发军申请撤回对邓喜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发军撤回对被告邓喜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发军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