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梁晓琼与付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琼,付淑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244号原告:梁晓琼,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付淑媛,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梁晓琼与被告付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晓琼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淑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晓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晓琼负担。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陶袁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