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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梁晓琼与付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琼,付淑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244号原告:梁晓琼,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付淑媛,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梁晓琼与被告付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晓琼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淑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晓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晓琼负担。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陶袁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