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董法良与张文钦、 周青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法良,张文钦,周青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董法良,男,197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张文钦,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周青芝,女,197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法良与被执行人张文钦、周青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支付货款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以(2014)泸泸执字第4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文钦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文钦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温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