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为平与被申请人许改菊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为平,许改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02财保15号申请人:李为平,男,汉族。被申请人:许改菊,女,汉族。申请人李为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改菊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XXX团XXX路XX号门面房一套进行保全。并以其所有的丰田牌(车牌号为:新H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许改菊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XXX团XXX路XX号门面房一套,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李为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德勇法官助理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