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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邢和与刘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和,刘权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957号原告:邢和,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住朔州市。被告:刘权,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住朔州市一中家属楼4号楼2单元602室。原告邢和与被告刘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邢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邢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邢和承担。审 判 长  王 富人民陪审员  姬玉成人民陪审员  高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