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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韩春红与谢鹏飞、王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红,谢鹏飞,王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788号原告:韩春红,女,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鹏飞,男,汉族,1991年10月0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帅,男,汉族,1990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韩春红与被告谢鹏飞、王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欠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红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春红承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淑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