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韩春红与谢鹏飞、王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红,谢鹏飞,王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788号原告:韩春红,女,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鹏飞,男,汉族,1991年10月0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帅,男,汉族,1990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韩春红与被告谢鹏飞、王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欠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红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春红承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淑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