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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红芳与肖喜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芳,肖喜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344号原告:陈红芳,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肖喜心,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原告陈红芳诉被告肖喜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原告陈红芳送达开庭传票,要求其应于2017年8月2日9时到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参加诉讼,但届时原告陈红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红芳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9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红芳负担。审 判 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