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于言涛诉通化市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言涛,通化市公安交警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02行初41号原告于言涛,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朝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通化市公安交警支队。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于言涛诉被告通化市公安交警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中,于言涛以被告已撤销对其处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言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通化市公安交警支队负担。审判员 崔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佳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