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祥与胡浙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胡浙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995号原告:刘祥,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委托代理人:程梧展,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浙闽,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刘祥为与被告胡浙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96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胡浙闽雇佣原告刘祥从事数控铣床操作。2017年6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9600元,并出具欠条1份。该款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浙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祥劳务报酬9600元,并赔偿给原告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浙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