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佟单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单生,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于长春市双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住长春市双阳区。因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6日被本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单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单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佟单生窜至长春市双阳区150中学对面共和果品店,将门锁撬开,侵入室内,在吧台处盗窃人民币680元及芙蓉王牌香烟、玉溪牌香烟各一条、南京炫赫门牌香烟两条。经鉴定,所盗芙蓉王牌香烟价值人民币218.36元;玉溪牌香烟价值人民币201.40元;炫赫门牌香烟价值人民币286.20元,本次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1385.96元。案发后,被告人佟单生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佟单生无异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单生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佟单生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佟单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单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向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公衍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