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1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额敏县正源农机配件经销部与杨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敏县正源农机配件经销部,杨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1859号原告:额敏县正源农机配件经销部。经营者:于国华,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店业主。住所地:额敏县。委托代理人:邱万民,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龙,男,成年人,汉族,系个体,住额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额敏县正源农机配件经销部与被告杨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开庭前以”被告杨小龙已将欠款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额敏县正源农机配件经销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敏县正源农机配件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额敏县正源农机配件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