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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宗树与被告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树,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921号原告:李宗树,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支明,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系原告李宗树之妻。特别授权。被告: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珙县珙泉镇凤天*组。法定代表人:王跃,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兵,珙县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李宗树与被告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宗树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宗树负担。审判员  倪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