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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吴鹏飞与陈烈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飞,陈烈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645号原告:吴鹏飞,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陈烈斌,男,199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一幢6楼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174343-8。负责人:张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吴鹏飞与被告陈烈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吴鹏飞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鹏飞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鹏飞负担。审判员  乔战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