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腾前会与罗仕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前会,罗仕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847号原告:腾前会,女,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罗仕兴,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正,广西华尚(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腾前会与被告罗仕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腾前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腾前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恺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