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23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志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3民初783号原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湛川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琼,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邹玉萍,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遂溪信用联社城月信用社信副主任,住。被告:徐志雄,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原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48.13元,由原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兰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魏 晴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