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2民初1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胡翔鸿与李传奇、龚婷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翔鸿,李传奇,龚婷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2民初1307号之一原告:胡翔鸿,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李传奇,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龚婷佳,女,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翔鸿诉被告李传奇、龚婷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翔鸿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传奇、龚婷佳在银行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翔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传奇、龚婷佳在银行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汐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