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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裴明强、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明强,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裴明强,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张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裴明强与被执行人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邹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邹劳人仲案字[2016]第568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02298.43元,已执行/元,尚欠102298.43元,本院受理被执行人重整申请(2017)鲁1626破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邹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邹劳人仲案字[2016]第568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强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