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执6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潍坊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苑烁、苑培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苑烁,苑培金,赵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665-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恒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晓忠,董事长。被执行人:苑烁。被执行人:苑培金。被执行人:赵凤香。申请执行人潍坊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苑烁、苑培金、赵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苑烁位于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568号丽水芳州小区5号楼2-301室房产一套。现申请执行人潍坊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并执行完毕为由,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苑烁位于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568号丽水芳州小区5号楼2-301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钰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