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3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平山县总工会与王革革、谢白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山县总工会,王革革,谢白旦,赵二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1民初748号原告:平山县总工会。组织机构代码50662601-9。法定代表人:张保明,工会常务副主席。住所地:平山县电厂路电建公司院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平山县总工会。被告:王革革,男,196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谢白旦,男,196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赵二虎,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村委会推荐):卢海亭,男,195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平山镇王子村,身份证号码1323351950********。原告平山县总工会与被告王革革、谢白旦、赵二虎、李月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月娇的起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被告王革革、谢白旦、赵二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山县总工会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限期搬离俱乐部西楼第二层房屋9间(包括一间卫生间)及门岗10间小西房;2、判令被告给付租赁费60000元;3、判令被告给付经济损失5000元;4、判令被告返还被子52床、褥子27床、毛毯18条、毛巾被11条、床19个、床头柜6个、枕套21个。事实和理由:2005年12月21日,平山县总工会和王革革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06年3月22日,平山县总工会交付给王革革被子52床、褥子27床、毛毯18条、毛巾被11条、床19个、床头柜6个、枕套21个等供王革革使用。王革革在经营期间,加盖了门岗小西房六间,并和赵二虎、谢白旦、李月娇共同合伙占有使用。加盖的房屋共计投资389352.11元,抵顶租赁费后,尚欠租赁费61647.89元。合同到期后,平山县总工会委托平山县工人俱乐部对所涉房屋租赁给了张文清,并签订了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每年56100元的租赁合同。但被告一直无理占用房屋,拒不搬离。王革革、谢白旦、赵二虎辩称,王革革不是平山县工人俱乐部的职工。平山县总工会和王革革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十年来,履行合同无异议。2016年2月,平山县总工会未通知被告,在被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房屋出租给张文清。显然违反《合同法》应优先出租给被告,原告的做法是不对的。被告将二层建好后,原告至今未与被告作施工结算,也未进行竣工质检验收,也未办理房产登记。这种房屋怎么可向社会出租。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2月21日,平山县总工会(甲方)与王革革(乙方)签订《合同书》,将总工会汇源旅社承包王革革经营,合同约定:一、承包经营期为十年,自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二、承包费每年10000元。上打房费,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欠交清下年的全部承包费。经县总办公会研究决定汇源旅社房屋需要维修,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负责维修,总工会补助乙方房屋维修费12000元,由承包费三年分别坐支清。三、甲方向乙方提供俱乐部西楼第二层房屋9间(包括一间卫生间),并提供门岗四间小西房。四、……。五、营业时所需一切营业执照及费用,由乙方自理;期满后,甲方如需要留用证件,甲方给付乙方办理证件的正常开支,不需要留用的,乙方注销,不准转让他人。七、……。八、乙方水电暖全部自理,并按时交纳。经营期间乙方使用房屋及各种设备及日常维修乙方自负。九、承包期内乙方不得私自转包他人。……。2006年4月5日,双方签订了《平山会堂旅馆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会堂门前平房实施修建改造,由一层改造为二层。建筑工程由乙方全权负责,建筑费用由乙方负担,并按设计要求保证质量。改造后的房屋产权归县总工会。乙方承包期满后,依照当时(2006年)建筑时的建筑费用适当折旧,由甲方补偿第二层建筑费用,并进行重新发包承包。乙方对第二层建筑费用按县城现行价格(2006年)附明细表交给甲方,以备承包期满后补偿乙方参照使用。合同签订后,平山县总工会交给了王革革约定的房屋及被子52床、褥子27床、毛毯18条、毛巾被11条、床19个、床头柜6个、茶几一个(2006年4月5日交给俱乐部)、枕套21个等物品。王革革按照补充协议对会堂旅馆门前平房进行了改造,由一层改造为二层。王革革办理了经营旅馆所需的各种手续。王革革将门岗一层转租给赵二虎,经营牙科。王革革和张会英合伙经营二层旅馆,对水电暖设施进行了整修,安装了防护网,封闭了阳台,增添了太阳能、空调、电视机等用品。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屋维修费,平山县总工会已经履行。2013年3月1日,王革革、张会英将旅馆转租给谢白旦,并将其添置的物品(不包括二层房屋改造费用)转让给谢白旦。合同期满后,因双方对补偿费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王革革、谢白旦、赵二虎拒不交回房屋。根据平山县总工会提供的财务部门保存的2006年5月31日俱乐部西侧小商品房工程量清单,二层造价44532.5元,一层新作铝合金门窗、卷闸4098.6元,合计48631.1元。王革革否认该造价单为自己提供,称该部分工程总造价为57070元。关于王革革封闭的二层阳台,2005年双方协商时,总工会同意补偿8000元,谢白旦嫌少,没有协商一致。王革革、谢白旦、赵二虎于2016年7月7日申请评估鉴定,因不能提供原始资料,无法进行评估鉴定。纠纷期间,谢白旦没有对旅馆正常经营。2017年4月10日,王革革将涉案旅馆房屋钥匙及总工会的物品交给了总工会。本院认为,根据平山县总工会与王革革签订的《合同书》的内容及履行情况,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合同期满后,总工会公开另行出租,王革革称侵犯其优先承租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平山县总工会请求王革革、谢白旦、赵二虎立即搬离俱乐部西楼第二层房屋9间(包括一间卫生间)及门岗10间小西房并返还被子52床、褥子27床、毛毯18条、毛巾被11条、床19个、床头柜6个、枕套21个等物品,依法应予支持。关于王革革改造会堂旅馆门前平房第二层及一层新作铝合金门窗、卷闸的建筑费用,酌情折旧由平山县总工会补偿王革革45000元。为了减少损失并按照合理使用的原则,谢白旦封闭的二楼阳台可不再拆除,归平山县总工会所有,酌情折旧由平山县总工会补偿8000元。谢白旦超期占用房屋约16个月,但纠纷期间,谢白旦没有对旅馆正常经营,可酌情承担6000元的房屋占用费。平山县总工会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了12000元的房屋维修费用,故王革革对水电暖的维修改造及防盗网等日常维修的费用,平山县总工会不再承担责任。王革革、谢白旦经营期间增添的电视机、空调机、稳压器、监控设备、太阳能、电脑、洗衣机、电磁炉、卫星接收器、电风扇、沙发、脸盆、脸盆架、水壶、床垫等旅馆用品以及经营旅馆的手续由王革革、谢白旦取走。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本案涉及平山县总工会的款项可直接针对王革革,关于王革革与谢白旦、赵二虎之间的合同关系,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王革革、谢白旦、赵二虎搬离俱乐部西楼第二层房屋9间(包括一间卫生间)及门岗10间小西房;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王革革、谢白旦返还平山县总工会被子52件、褥子27件、毛毯18条、毛巾被11条、床19个、床头柜6个、枕套21个等物品(已履行);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王革革、谢白旦取走增添的电视机、空调机、稳压器、监控设备、太阳能、电脑、洗衣机、电磁炉、卫星接收器、电风扇、沙发、脸盆、脸盆架、水壶、床品等旅馆用品以及经营旅馆的手续;四、前三项履行后十日内平山县总工会给付王革革4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5元,平山县总工会负担885元,王革革负担300元,谢白旦负担300元,赵二虎负担1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史增中审判员  李龙龙陪审员  郝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英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