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毛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男,27岁,汉族,小学文化,住常德市鼎城区钱家坪乡。因犯抢劫罪,2010年7月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0年7月9日因取保候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3月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18时许,同案人王某(另案处理)因其小孩可能被被害人胡某甲的小孩打了,与胡某甲之间发生纠纷,王某遂电话指使同案人夏某(另案处理)带人赶来帮忙,时夏某正与被告人毛某某、同案人瞿某、熊某等社会青年在鼎城区武陵镇大湖路一烧烤店吃烧烤,夏某遂邀集瞿某、毛某某、熊某等人驱车赶到武陵镇玉霞社区王某的住处,尔后王某带领夏某、熊某、瞿某、毛某某等人赶到武陵镇薪城外滩小区胡某甲的彩票站,当王某指认胡某甲后,夏某、熊某、瞿某、毛某某等人即上前对胡某甲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被害人胡某某见其儿子胡某甲被打,即上去护住胡某甲并进行劝阻,亦被夏某等人打伤,中途同案人梁吕亮也闻讯赶来并拿出一支手枪鸣枪示威,尔后扬长而去。胡某甲、胡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毛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3年8月20日王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胡某甲、胡某某经济损失五千元。另查明,因犯抢劫罪,被告人毛某某2010年2月2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10年7月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0年7月9日因取保候审释放,该判决前被告人毛某某已于常德市看守所羁押四个月十三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甲、胡某某的陈述,同案人熊某、王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出具的抓获情况、常德市司法鉴定所关于胡某甲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常德市司法鉴定所关于胡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胡某甲、胡某某出具的人民币5000元收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4)常鼎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证人及被告人毛某某的户籍信息登记表等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000元,可酌定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毛某某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000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中宣告的缓刑三年部分;二、被告人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焱审 判 员 刘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庄伏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