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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7执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江西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江西某某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等16人。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77年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江西某某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等16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补缴养老金,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财产已在法院另案中处置当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为申请人补缴养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1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邓裕清审判员  李艳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曹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