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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鸥与被执行人史丽萍、牛鑫、姜树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鸥,史丽萍,姜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519号申请执行人王鸥,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史丽萍,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姜树忠,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执行(2016)黑02民终114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以上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明确说明,并听取了其本人对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综上,本院即将列被执行人姜树忠、史丽萍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依法可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将依法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终1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宏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