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道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164号常道栓,男,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留早镇大兴庄村。身份证号:。常道栓附带民事赔偿,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党顺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