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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道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164号常道栓,男,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留早镇大兴庄村。身份证号:。常道栓附带民事赔偿,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党顺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