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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小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小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3087号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潘民强,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小岸,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小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陆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