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烟台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才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才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2059号原告:烟台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烟台市牟平区东油小区16号楼南。法定代表人:林家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才政,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烟台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才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烟台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