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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刑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高仁杰与高海玉、周世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仁杰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刑终198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高仁杰,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上诉人高仁杰诉高海玉、周世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上诉人高仁杰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404刑初118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高仁杰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将本案依法立案审理。理由:望花法院没有经过调查、没弄清楚情况下就对被执行人定性为下落不明,没有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本案中,经本院依职权到公安机关调查,无法查询到高海玉的下落,且依据上诉人提供的线索亦无法查明周世涛的下落,二人均属下落不明。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高仁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青审 判 员  赵威代理审判员  李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