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郭敏敏、新乡市蒲公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敏敏,新乡市蒲公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郭敏敏,女,汉族,1992年2月19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新乡市蒲公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东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侯社军。本院在执行郭敏敏与新乡市蒲公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范学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