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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39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严江、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江,刘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948-1号申请人:严江,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刘锋,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严江与被申请人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锋的存款730000元(账号:62×××54)。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刘锋的存款730000元(账号:60×××13)。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严江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靳如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