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德尔肯微涂层(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奥格瑞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尔肯微涂层(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奥格瑞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尔肯微涂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721号8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AndrejVonHofman,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真涵,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奥格瑞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8号B-305,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北马路富力大厦701。法定代表人:刘贵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哲,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德尔肯微涂层(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奥格瑞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德尔肯微涂层(上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6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董丽莲代理审判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苗法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韩晓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