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5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耿武、邱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耿武,邱春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5530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男,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男,该行职工。被告:邱耿武,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邱春燕,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耿武、邱春燕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邱耿武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截至2017年6月15日的利息17096.8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邱春燕对被告邱耿武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次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耿武、邱春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13日,被告邱耿武、邱春燕与原告签订台银(保借)字(0305154106)号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邱耿武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6月15日止,月利率为8.52‰。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如借款人欠交利息、罚息,贷款人有权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被告邱春燕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邱耿武发放贷款700000元。2017年6月15日,该笔贷款到期,被告邱耿武未偿还,被告邱春燕亦未代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耿武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及截至2017年6月15日的利息17096.8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78‰计算的罚息;被告邱春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0元,减半收取计5490元,由被告邱耿武负担,被告邱春燕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罗渊附本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