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永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永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581号原告: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栏学路603号8幢129A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900102957。法定代表人:张淑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左,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雅,男,199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原告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计166元,由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昌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林姗姗书 记 员 谢英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