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拓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拓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11号申请人:赤峰拓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华素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邝丽宏,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苏占怀,经理。申请人赤峰拓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拓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海尔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