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寇妙枝与李红兵、乔春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妙枝,李红兵,乔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寇妙枝,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应县下社镇赵堡村人。被执行人李红兵,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应县人。被执行人乔春玲,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应县人。本院在执行原告寇妙枝诉被告李红兵、乔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6日以(2015)应民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应县xx楼房一套。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被执行人李红兵、乔春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红兵所有的位于应县xx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恒仕审判员 章雁成审判员 霍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