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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旭东与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李江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东,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李江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641号原告:李旭东,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捷、陈思,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商财富中心1幢1201室。法定代表人:陈琪。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冬梅、杨沛欣,公司职员。被告:李江,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原告李旭东诉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李江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旭东于2017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旭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3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旭东负担。审判员  王江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柯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