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4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滁州市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传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传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4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滁州市环滁西路64号被执行人:叶传儒,男,汉族,1966年4月8日,滁州市南谯区丰乐南路山水人家27幢503室本院在执行滁州市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叶传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叶传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61754.00元,剩余案款61754.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