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启生与被执行人田清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生,田清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7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李启生,男,1965年3月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田清松,男,1969年10月3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启生与田清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3127民初14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限被告田清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启生欠款5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1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