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武汉蓝翔钢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武汉蓝翔钢材有限公司,徐进,徐泉武,刘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340号申请人武汉市江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7号。法定代表人陈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见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蓝翔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972号。法定代表人徐进,总经理。被申请人徐进,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徐泉武,男,汉族,1934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刘章玉,女,汉族,1936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武汉市江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蓝翔钢材有限公司、徐进、徐泉武、刘章玉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市江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顺道街162-166号1层3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江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蓝翔钢材有限公司、徐进、徐泉武、刘章玉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武汉市江天金属材料有限���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顺道街162-166号1层3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