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董书巧与邵爱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书巧,邵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540号申请执行人董书巧,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北区北堆村非农374号,身份证号:410728197009107086。被执行人邵爱红,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国槐街4号院2号楼2单元10号,身份证号:410901197103270067。本院在执行董书巧与邵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董书巧于2017年8月2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民终4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凤杰审判员 蔡士霞审判员 苑书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