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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董书巧与邵爱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书巧,邵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540号申请执行人董书巧,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北区北堆村非农374号,身份证号:410728197009107086。被执行人邵爱红,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国槐街4号院2号楼2单元10号,身份证号:410901197103270067。本院在执行董书巧与邵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董书巧于2017年8月2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民终4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凤杰审判员  蔡士霞审判员  苑书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