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民终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占亚玉、黄文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占亚玉,黄文藻,黄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民终2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占亚玉,女,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藻,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美林,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珊、王荣山,福建闽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上诉人占亚玉、黄文藻因与被上诉人黄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占亚玉、被上诉人黄美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珊、王荣山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黄文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占亚玉、黄文藻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本案的欠款是因上诉人占亚玉向被上诉人黄美林押“六合彩”赌注而欠10万元,以后又被对方诈为21万多元;2、黄文藻长期在外经商,对占亚玉对外出具欠条的情况一无所知,原判把举证责任推到其身上是强人所难。黄美林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主张本案讼争款项系赌博所负债务,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本案讼争借款发生在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本案讼争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诉人黄文藻应对讼争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黄美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占亚玉、黄文藻立即向黄美林偿还借款215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099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占亚玉、黄文藻承担。事实和理由:占亚玉因资金需要,于2015年2月17日向黄美林借现金215000元整,约定上述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月利率2%计,到期利本一次性还清。上述事实有占亚玉向黄美林出具的一份《借条》为证。借款到期后,占亚玉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占亚玉与黄文藻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承担债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占亚玉与黄文藻于1992年9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2月7日,占亚玉向黄美林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兹向黄美林借现金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215000元)利息按贰分计算,期限壹年,到期利本一次性还清。特立此据借款人:占亚玉身份证号码:35XXXX20新历2015年.02月17日”。占���玉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捺指印。因占亚玉、黄文藻未还款,黄美林于2017年3月24日诉至法院,本案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无法调解。一审法院认为,占亚玉向黄美林借款215000元,此有占亚玉出具现仍由黄美林持有的《借条》一份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黄美林要求占亚玉偿还借款215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占亚玉主张本案债务系“六合彩”欠款,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且黄美林否认,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上述借款发生在占亚玉与黄文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又未能举证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故上述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黄文藻应负共同偿��责任。黄文藻主张本案债务与其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黄文藻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作出判决:占亚玉、黄文藻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黄美林借款215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4元,减半收取为3087元,由占亚玉、黄文藻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本案讼争的借款是否属于赌博之债。上诉人占亚玉、黄文藻上诉主张本案的欠款是因上诉人占亚玉向被上诉人黄美林押“六合彩”赌注而形成的事实和理由,但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2、上诉人黄文藻是否应承担本案讼争借款的共同偿还责任。上诉人占亚玉、黄文藻以黄文藻长期在外经商,对占亚玉对外出具欠条的情况一无所知,原判把举证责任推到��身上是强人所难的上诉主张,但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本案讼争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贷双方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的事实与理由。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本案讼争借款发生在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上诉人黄文藻应对讼争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占亚玉向被上诉人黄美林借款215000元,月利率2%,负有偿还借款本息责任;因上述借款发生在上诉人占亚玉、黄文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黄文藻应负共同偿还责任。综上,上诉人占亚玉、黄文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74元,由占亚玉、黄文藻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寿统审判员  王晋平审判员  刘爱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毅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