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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5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重庆东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红,重庆东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468号原告张小红,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张荣武,重庆市涪陵区马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东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5001020000001385,住所地涪陵区。法定代表人李贤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红与被告重庆东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张小红负担。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